在北京时间4月16日,一些中国网友向前PGMOL负责人基思-哈克特提出了有关上轮国安比赛中三项争议判罚的质疑。像韦世豪的报复性铲球、罗慕洛对柏杨的踢踏以及疑似手球的进球,均成为讨论的焦点。

国际知名裁判质疑国安申诉中的三项判罚

北京国安在4月13日就此向足协提交了申诉,针对与成都蓉城的比赛所涉及的三起判罚,然而在4月15日,足协的裁判评议却驳回了该申诉。

对这三起判罚的性质,中国网友@yuanzhufm特别向基思-哈克特询问了他的看法。他的答案引发了热议,他对所有的判罚均表示了质疑。

“关于罗慕洛对柏杨的犯规,国安的申诉认为:对方的7号球员应当被出示红牌。”

裁判的评议却称:裁判判罚对方7号球员犯规、出示黄牌的决定是正确的,并认为VAR介入的决定同样是正确的。

基思-哈克特对此评论道:“我不喜欢这种类型的铲球,我认为这应该被判为红牌,属于严重犯规。这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动作,力量的过度使用对对手构成了真实的危险。假如裁判选择不采取进一步的措施,我预计至少应罚一张黄牌。”

法律对于鲁莽行为的定义是:任何不顾及他人安全而进行的攻击,属于鲁莽行为。这种情况明显适用于上述铲球。


另外,韦世豪的报复性铲球同样引发了争议。

国安俱乐部申诉认为:成都蓉城的10号球员同样应被罚下。

裁判的看法是:关于主要的申诉问题(红牌),裁判做出的决定是正确的,并不该出示红牌,但在判罚中疏漏了对该球员出示黄牌。

基思-哈克特表示:“当一个球员在争抢时单脚或双脚离地时,这说明他已经决定了。他无法停下或改变方向,这一动作显然使用了过度的力量,威胁到了对手的安全。在我看来,这里明显存在恶意。因此裁判只有一个选择:赤裸裸的出示红牌。”

《足球竞赛规则》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:若球员的铲球或拼抢行为危及对手安全,或使用过度力量,则应裁定为严重犯规。

而成都蓉城的进球亦被质疑,国安对此表示:对方23号球员在进球前存在手球行为,应判进球无效。

裁判对此持有不同意见,认为进球有效,并不构成手球犯规。

基思-哈克特对此指出:“这个进球不应被算作有效,规则非常明确,球员不得使用手或手臂直接或间接参与得分。”

《足球竞赛规则》第12章明确指出:任何因手球进球的行为都需被视为犯规。VAR的存在,正是为了避免此类错漏,然而此役的裁判显然在职责上失职。

国际知名裁判质疑国安申诉中的三项判罚

基思-哈克特曾在1981年至1991年担任国际足联裁判,并执法过多场重大比赛,他的认证和经历让他对于裁判的工作有着更高的期望。这次争议不仅提高了对足球比赛裁判判罚的关注,也引发了对今后裁判职责的反思。